开元棋牌- 开元棋牌官方网站- APP下载私募、信托确定性收益的幻觉
2026-05-06开元棋牌,开元棋牌官方网站,开元棋牌APP下载
当城投成为投资信仰的时候,意味着政府的隐性信用担保。当地方政府明确要求不得为政府债务之外的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后,城投创造性地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是房地产黄金时代和大基建时代的特殊产物。
随着城投去平台化的期限拉近,化债的指挥棒指向地方影子债务的时候,城投模式向着产业模式推进,但城投信仰培育出来的确定性投资收益幻觉却没那么容易消散。
特别是以城投债为底层资产包装出来的形形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REITs等股权类投资产品,在明股实债的产品逻辑里不断重复刚兑和高收益的财富故事。
而代价,就是不断出现的信托兑付违约、理财产品暴雷。当各类金融产品不得不迎合着明股实债的投资逻辑时,这些金融产品本身的合规红线必然被穿破。
就像化债这个工作,被化掉的债哪里去了呢?除了影子银行被低收益率、超长期的显性债务置换外,债务成本谁在负担呢?
在国家资产负债表模型里,这一部分化债成本会分担到每一个居民身上,通过更低的投资收益率、更高的税负、压降单位劳动成本、通货膨胀以十年为单位逐步被稀释下去。这是日本失落三十年里的银行集中破产场景,也有了后面辜朝明的资产负债表衰退模型。
这人是打着金融产品的名义,声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券,再转卖回美国,获利率可达400%。庞兹利用借来的资金,先向波士顿几名人士推销,并开设店铺聘用代理,向广士顿人宣称,任何投资在45天之内,都可获50%回报。之后他利用后来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资金,填补下去,作为最先的一批投资人所得的回报。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差不多有四万多名波士顿人成为庞兹的投资者,截至1920年,庞氏共收到共约1,500万美元的小额投资,平均每人“投资”几百美元。
庞兹的玩法,典型特征就是滚动筹集资金,用新钱兑付旧钱承诺的收益,这样不断击鼓传花,就看鼓声停的时候,花落在谁的手里。
在这个赛道上,最著名的当属伯纳德·麦道夫,这位纳斯达克前主席、华尔街金融大亨、受人尊敬的慈善家、曾经的全球最大对冲基金管理人。
按照麦道夫自己宣传的对冲基金维持45°增长曲线的逻辑,是因为采用了“价差执行转换套利策略”。这个所谓的套利工具,其实就是简单的期权套利模型:在证券市场买入股票,同时分别买入对应头寸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理想状态下,无论股票市场如何波动,都能通过选择行权进行风险对冲,锁定投资收益。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空头期权的权利金是要远远高于多头期权的权利金,因此,为了维持宣传的投资收益,真实的盈亏平衡点必须大幅上移才行。我们在这里可以简单模拟一下:
假设:S0为期初股票价格,Kc为看涨期权的行权价,Kp为看跌期权的行权价,c为卖出看涨期权收到的权利金,p为买入看跌期权支付的权利金,ST为到期日股票价格。则理论上的收益函数为:
以上公式可以根据ST与行权价之间的比较,选择是否行权,进一步简化,最终的最大获利值为:
很容易能够看出真正影响这个套利模型的因素为行权费的价差。这样的产品策略在长周期里是根本不可能一直维持盈利状态的。
但精通金融监管的麦道夫主要工作并不在产品设计上。他通过创造一个高度封闭的信息茧房,不接受外部机构审计;通过向二线基金分销商兑付高收益形成战略同盟;通过对客户进行精准筛选,维持产品持续滚动认购,创造了金融繁荣时代的对冲基金神线年金融危机破灭。
中国90年代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因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量的法人股、国有股是不能流通的,而流通股数量又十分有限,因此多如牛毛的投资机构就以流通股交易为标的,创造民间版本的衍生品融资盘。至于后面在房地产黄金时代倒卖楼花,一直到P2P、消费贷、互联网金融,都有庞氏结构的影子。
其实,在15年前后,大资管狂飙潮里的伞形信托,叠加场外高杠杆配资,甚至比庞氏结构还要放大风险。更不用说此前水贝黄金市场一家交易平台直接暴雷,都是玩得高杠杆和滚动融资的庞氏骗局。
之所以在现实世界中频繁发生混淆,并非因为产品结构相近,而是因为在特定制度环境下,信托与私募这两种本应中性的金融工具,可能被异化为具有庞氏特征的运作结构。要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必须追溯到产品收益来源上,而非停留在法律名词或产品外观之上。
商业地产融资的雷区,集中在养老地产和文旅项目上。这类项目有一个共同特征:投资周期长、前期现金流为负、对宏观环境高度敏感。
在房地产上行周期中,这并不是致命问题,大量的表外融资、信托产品通过各种融资通道注入文旅地产,收取着高额的融资利息,但在行业下行、融资环境收紧的背景下,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就变得至关重要。
对这类地产项目来说,并不具备在短期内稳定覆盖本息的能力。于是,兑付逻辑就要发生变化,即从“项目回款覆盖”,转向“持续发行覆盖”。也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短债长投和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
但是,只要底层项目没有实质兑付违约,只要新资金还能进入,这个结构就可以维持运转。而且,越是运转顺畅,越容易给人一种安全错觉。
如果熟悉房地产融资架构的,就会知道一种股+债式的结构化融资架构,虽然这种产品已经成为历史,但其在设计之初,却是把融资架构发挥得十分充分。
这种产品一般由融资主体先和底层项目公司构造一笔股东借款债权或者应收账款,然后信托计划作为优先级LP、融资主体的关联方作为劣后级出资,共同成立一只房地产私募基金,理论上由底层收益兑付优先级门槛收益,劣后级LP提供信用担保,房地产项目最终通过模拟清算实现退出。
在这更早期还有很多粗糙的设计,例如房地产基金的优先级LP直接持有基金99.5%的份额,融资主体关联方持有0.5%的份额,这其实也是“明股实债”争端的源头,私募基金业协会为此还发了个4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在司法判决领域,产生了股债之争和让与担保多种解释,到最后由最高院直接和稀泥,不讨论股债分类,只需要依据合同原意判断即可。
这样的金融产品,其实是完全的风险暴露,即便有劣后级的担保或者增信,理论上还得需要底层变现才能实现。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房地产回款放缓、融资渠道收紧,这一结构的脆弱性便迅速暴露。
这并不是某一个项目失败导致的结果,而是整个结构对新增资金形成了高度依赖,是房地产金融化的必然结果,需要全社会买单。
信托制度最早并非一种金融产品存在,而是一种法律安排。其源头可以追溯至中世纪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当时大量土地所有者因十字军东征、长期外出或政治原因无法直接管理财产,便将土地的名义所有权交由可信之人代管,同时约定收益仍归原所有者或其家族。然而,英国普通法法院只承认名义所有权,不保护这种分离式安排,衡平法院则基于公平原则予以承认,由此形成了“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这种权利分离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它并不是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是为了解决管理、继承、隔离风险等问题。
随着英美法系的发展,信托逐渐成为一种高度成熟的制度工具,其关键特征包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以及用途上的高度灵活性。无论是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还是破产隔离信托,其共同点都在于:信托本身并不承诺收益,收益来源完全取决于底层资产的真实表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信托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次才可能成为“金融载体”。
比较典型的是,英美法系的信托并不需要特定的信托合同文本,满足信托设立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信托成立的要件,除非信托的设立本身不正当,例如为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此前热闹的宗馥莉家族的继承案,就围绕在香港信托效力上。按照香港法,信托无疑是成立的,因此宗馥莉的请求最终被驳回。
信托更广泛的应用是在遗产继承上。为了避免高昂的遗产税,会把主要资产,例如股票、不动产等放入继承信托,实现资产所有权隔离,后代继承的只是信托收益,由此避开了想继承遗产但没钱交遗产税的尴尬。
另外一点比较流行的用法,是在中概股海外上市中,通常会在开曼、BVI等避税天堂先设立家族离岸信托结构,然后直接持有上市主体的股权,未来创始人结构发生变化,只发生在信托内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稳定,也是比较好的做法。
另外,如果设置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用信托来搭建结构也是很好的做法,详细的做法就不细讲了,因为涉及境内监管、个人境外账户托管、返程投资登记等等程序细节。
这之前提到的这种衡平法下的信托,都是服务类信托,不是为了融资功能,而是完成特定的口头或者信托文件承诺。例如早期的土地信托,现代的养老信托、慈善信托、破产服务信托等。
只是中国信托法在江平时代,就舍弃了信托法以“信托”为核心的基础,变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在当时的环境里,法律是无法接受一个信托文件就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机构的。
在分业经营下,信托公司也没法直接经营房地产业务,这个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已经要求商业银行退出房地产、商场物业之类的经营业务了。在那个阶段,信托公司其实几乎是唯一能投资二级市场的通道了,现在盛行的各类信托公司参与的融资产品架构基本成型。
而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民进国退”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混改思路,具有天然的政治正确,因此,信托产品广泛参与到国有上市公司全流通中的MBO收购中,在南京、武汉、杭州等地,大量的家电、百货商场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当时的典型案例。
而且,我们的信托从信托法开始,就是按照金融机构牌照管理的,不像民事信托能够让自然人、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作为信托人存在。
等到13年前后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大量的理财资金和资管产品、伞形信托将资金投放向房地产市场,信托公司因为有发放信托贷款的资格,因此,天然的成为了影子银行。
这一段是信托的黄金时期,房地产融资成本高的时候能到21%,低的时候也在13%左右,很少能到10%以下。线年资管新规和后面的三道红线捅破了房地产泡沫产生的连锁反应。
可以说,房地产的黄金十年,也是信托类资管产品狂飙突进的十年,也是地方债天量积累的十年,信托公司作为银行的小弟、甚至算是胞弟,一起把热钱洒向形形的房地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所以,对资金信托来说,核心是服务于融资需求,首要的是不能承诺刚性兑付,但是长期以来,信托公司的钱从地方商业银行过来,又投向地方房地产项目,这些开发项目又将资产抵押给商业银行,由此就形成了个资金闭环,地方政府、城投机构为了发行地方债,很长时期甚至自愿承担劣后责任的。
这中间,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发过很多文件,有名的是40号文、54号文,以纠正地方融资的责任,强调地方政府不能通过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变相担保,但要把地方债和城投债实质分开,其实不过是骗骗小朋友罢了。
如果引入更为复杂的CMBS或者ABN,信托产品很多时候就是为了构造成底层资产的通道,更没办法进行风险控制了,因此才有资管新规压降通道业务和事务类信托的要求。
但在房地产高速发展的10年里,信托逐渐被理解为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工具。当兑付预期压倒风险认知,信托就可能演变为资金池结构。
一旦信托产品的兑付,不再取决于底层资产现金流,而取决于再融资能力,其经济性质就已经发生变化。
这个时候就曾有著名的伞形信托暴雷,捅了大篓子的就是当年的雪松信托,通过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形式,滚动发行融资,在底层出现问题的时候,彻底暴雷,被迫清算。
其实,这几年伴随着房地产持续下行,每年都有大量信托公司兑付违约的公告,信托公司连环暴雷是一阵阵的,就是因为信托公司早已偏离信托的初衷,成为影子银行或者结构化融资、中国版次级债的帮凶。
只要不是公开市场募集资金,都是私募。你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司这种现代组织形式成立之前,可以把维多利亚女皇发放劫掠证也看做私募的雏形。
私募在民间是集资或者筹资,在上市公司可以是定向增发、私募债、EB等产品。
私募股权按照私募基金来管理则要晚得多,它是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二战后,美国经济进入长期增长周期,大量长期资金如养老金、大学捐赠基金开始寻求高于公共市场的回报,同时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以有限合伙制为基础的私募股权基金逐步成型,感兴趣的可以阅读两获普利策奖的得主塞巴斯蒂安创作的《风险投资史》。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将资本提供者与经营决策者区分开来,同时通过业绩报酬机制实现激励相容。
在70年代的时候,美国经历过石油工业阶段的滞胀危机,以及纳斯达克这种美国创业板的开板,大量的VC投资借着互联网革命的热潮不断投向早期科创企业,硅谷模式兴起,从早期投过仙童半导体、英特尔、苹果的阿瑟·洛克,到创立赛道投资逻辑的唐·瓦仑丁,还有著名的凭感觉即兴投资的凯鹏华盈创始人杜尔,朝鲜血统的软银孙正义,可谓群星璀璨。
在VC资本在支持下,思科、悠悠网、eBay、雅虎、谷歌这些明星公司纷纷创造市值神话,软银孙正义直接一次性给雅虎的杨致远开出1亿美元支票的故事,甚至直接打破科技公司上市融资的常规逻辑,大量的科技公司通过一级市场大量筹资,维持公司发展,推迟上市节奏的同时也不断推高估值。
而且,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债是共同存在的,像黑石、凯雷、华平投资这些机构,房地产信托形式的私募信贷规模也是无比巨大的。而且,在垃圾债繁荣的80年代,大量的LBO并购贷款推动了美国四次并购浪潮。
与信托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主动型所有权投资。基金并非单纯提供资金,而是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改善、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企业价值,最终通过IPO、并购退出或者份额转让实现回报。在这一结构中,风险是被明确承认并分配的:LP承担资本风险,GP承担管理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是制度的内在前提。因此,真正的私募股权从不承诺确定性收益,其合法性恰恰建立在“可能亏损”这一事实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基本的要求。
90年代全民炒股、炒期货的时候,其实就是无监管的私募,因为那时候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告诉私募该怎么管,初版的《合伙企业法》是06年出台的。那时的产品,按现在的分类,应该属于私募证券,跟私募股权对应,前者主要是炒股,后者主要是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靠股权转让、并购、回购或者IPO实现退出。
一旦私募股权投资被要求提供确定性回报,当回购条款、保本保收益安排成为常态,私募就不再是风险资本,而变成了包装成股权投资的债务融资工具。
这也出现了“明股实债”这种时代特色的产品和表述,与这个类似的是最高院海富案里讲出来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种名实不符的结构,恰恰反应了监管规则和现实需求的严重脱节。
所以,如果一只私募基金,需要用新基金来接盘旧项目,其生命力已经不再来自投资成功,而来自募资能力本身。但也不能绝对,因为S交易,即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份额交易是当前持续鼓励,但收效甚微的退出模式,基本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状态。
当然,私募的制约是明显的,因为他合法备案的基金产品是有期限的,到期必须清算,这样他就不能持续滚动募集,除非进行接续交易。
而那些民间打着私募的旗号,去私自募集资金,承诺高息或者高额收益返还的行为,就是庞氏骗局的操作结构,严重了是归刑法规制的。但他因为不是合法的私募产品,随意没法按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监管。
当信托与私募进入中国土地时,它们并非在同样的法律文化和金融生态中生根,而是被嵌入一个以间接融资、政府信用和隐性担保为主导的体系。中国信托业自成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为实体经济“补血”的融资职能,其业务重心迅速转向非标债权、地产融资与地方融资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信托的法律属性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高收益理财工具”的市场认知。
中国信托产品的典型特征,是在形式上维持信托结构,在实质上却高度接近影子银行。投资者并不真正关心底层资产的现金流,而是依赖机构信用、通道银行或地方政府背景形成刚性兑付预期。一旦这种预期形成,信托产品便不再是风险隔离工具,而成为期限错配、滚动融资的平台,其可持续性不取决于项目本身,而取决于再融资能力。
类似的异化也发生在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名义上的有限合伙结构,在实践中往往演变为“类理财+类融资”的混合体。一方面,募资对象并非真正的长期风险资本,而是习惯于固定收益的国有资本或者引导基金;另一方面,投资策略偏好明股实债、对赌回购等安排,以满足“确定性回报”的需求。在这种结构下,GP的角色更像融资中介而非主动投资的管理者,基金的生命力也越来越依赖于持续募资而非成功退出。
正是在这里,庞氏骗局的幽灵开始出现。通过筹集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在没有真实、可持续收益来源的情况下维持表面稳定。只要新增资金停止,体系必然崩塌。
只要一个信托产品的兑付依赖于资金池滚动,只要一个私募基金需要用新基金的募集来“接盘”旧项目,而非通过市场化退出实现回报,它们在经济实质上就已经跨越了危险边界。法律结构仍然存在,但已无法改变其现金流的庞氏属性。
当然,作为十多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者,我还得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说句公道话。VC投资的早期性和高风险性,导致其必然存在高亏损的特征,这中间的二八法则极为突出,用极少项目的投资收益,覆盖掉整只基金的亏损是极为常见的,此时基于单项目份额转让的S交易,是具有合理性的。当然,通过虚假转让,完成新老接替,继续给僵尸项目续期的行为,是纯粹的掩耳盗铃或者拖延战术了。
因此,区分合法金融工具与庞氏骗局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使用了信托或私募的名义,而在于收益是否来自真实、可持续的经济活动。信托与私募在正常状态下,都是解决长期资本配置问题的制度创新;而一旦它们被用于掩盖风险、制造确定性幻觉,便会沦为庞氏结构的外壳。这条界限并不模糊,它始终存在,只是往往被刻意忽视。


